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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昌和、陈冬梅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昌和,陈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54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被执行人李昌和,男。被执行人陈冬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9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昌和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晓华审 判 员  严 刚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