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9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昌和、陈冬梅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昌和,陈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54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被执行人李昌和,男。被执行人陈冬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9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昌和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晓华审 判 员 严 刚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