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市金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金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延安金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林镇二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李春英,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春明,男,汉族,1958年3月25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初中文化,延安市地毯厂职工,住延安市机械厂家属楼1单元。延安金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高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春明为主动履行该判决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本通知书起两日内向延安金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607200元,并承担其中685200元从2007年3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月息1.5%计算),270000元从2007年3月1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月息1.5%计算。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19260元及执行费224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春明财产情况进行了三查。2016年3月10日,申请人延安市金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0027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金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高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