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与付小明、惠美强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付小明,惠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法定代表人陈卓,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侃,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个贷中心客户经理。住该行家属楼。委托代理人蒋红军,男,汉族,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个贷中心总经理。住该行家属楼。被执行人付小明,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惠美强,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与付小明、惠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31992.69元。本案执行费338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执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红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