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山政与刘宇珂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顾家岗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山政,刘宇珂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顾家岗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58-2号原告:李山政,女,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刘宇珂萌,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十堰市茅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顾家岗营业部,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13号。负责人:罗保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政诉被告刘宇珂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顾家岗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李山政治疗尚未终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彭 剑审判员 白小凤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少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