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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运河与付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河,付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36号原告张运河,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商丘市。被告付天君,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河与被告付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张运河在诉状中所列被告付天君的住所地致使无法送达相关手续。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付天君的确切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付天君应诉,故依法驳回原告张运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运河对被告付天君的起诉。原告张运河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24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