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民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徐龙海与人师尚昌、徐龙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龙海,师尚昌,徐龙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龙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尚昌,男,193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原审被告徐龙江,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上诉人徐龙海因与被上诉人师尚昌、原审被告徐龙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台民小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台民小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田 宇代理审判员 张志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裴少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