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民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徐龙海与人师尚昌、徐龙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龙海,师尚昌,徐龙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龙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尚昌,男,193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原审被告徐龙江,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上诉人徐龙海因与被上诉人师尚昌、原审被告徐龙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台民小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台民小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田 宇代理审判员  张志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裴少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