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行审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与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24行审330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局长。被执行人陈。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兰陵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38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下村乡米峪子村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兰陵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3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向其告知了复议和起诉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14年7月1日被申请人缴纳罚款2800元,但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兰陵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3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且已经生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兰陵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38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 洁审判员 孙忠凯审判员 潘国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