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吕淑芬、金福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吕淑芬,金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吕淑芬,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金福昌,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02196506100713,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道升阳街西委16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3011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吕淑芬、金福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淑芬、金福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淑芬、金福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吕淑芬购买的,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市正阳街以西,锦程大街以南汽贸城时代配件广场2幢419号房,丘(地)号:4-100/175-3-61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吕淑芬购买的,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市正阳街以西,锦程大街以南汽贸城时代配件广场2幢413号房,丘(地)号:4-100/175-3-61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吕淑芬购买的,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市正阳街以西,锦程大街以南汽贸城时代配件广场2幢414号房,丘(地)号:4-100/175-3-61的房屋予以预查封。四、将被执行人吕淑芬购买的,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市正阳街以西,锦程大街以南汽贸城时代配件广场1幢101号房,丘(地)号:4-100/175-3-60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五、将被执行人吕淑芬购买的,长春中泰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北凯旋路4888号中泰.新光复路市场仓储中心z-3-2幢1单元128号房,丘(地)号:7-2/733-8,合同编号:0000000000599513,建筑面积:74.7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六、预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