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元豪与赵民杰、朱军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豪,赵民杰,朱军霞,赵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46号申请执行人张元豪,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民杰,男,1976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军霞,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民忠,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元豪与被执行人赵民杰、朱军霞、赵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张元豪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赵民杰、朱军霞、赵民忠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张元豪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民杰、朱军霞、赵民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元豪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民杰、朱军霞、赵民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