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9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9416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水榭花都A区8号楼1单元1072室。被告韩某,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水榭花都B区6号楼3单元3楼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扬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梁永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李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