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坤与张纯基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坤,张纯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财保6号申请人陈坤,男,1979年4月9日生,汉族,工程师,住长春市双阳区党校家属楼。被申请人张纯基,男,1989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北山路杨家村大高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坤与被申请人张纯基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谭少军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和仲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纯基名下的车牌号为吉AFB2**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二、解除对陈坤所有的在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折(账号为0710513011009800925935)内全部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珈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