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颜邦军、蒋霞与王雁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颜邦军,蒋霞,王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颜邦军,男,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蒋霞,女,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雁,男,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再审申请人颜邦军、蒋霞因与被申请人王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颜邦军、蒋霞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自相矛盾,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合伙关系,被申请人的款项系合伙入股金,不应通过与申请人不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主张权利,且申请人蒋霞不是合伙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颜邦军与被申请人王雁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再审申请人称双方系合伙关系但并无证据支持,再审中也未提交新的证据。再审申请人蒋霞虽未在借条上签名,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再审申请人蒋霞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故颜邦军、蒋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颜邦军、蒋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颜邦军、蒋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宗平审 判 员 刘翠成代理审判员 涂海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齐志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