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1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玲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亚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