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9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与王春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王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9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负责人于吉春,院长。被执行人王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109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春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春生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春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春生的银行存款共计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文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