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方平与被申请人资兴市地方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旺兴分公司、何小军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平,资兴市地方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旺兴分公司,何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保56号申请人李方平,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被申请人资兴市地方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旺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丰,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何小军,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方平与被申请人资兴市地方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旺兴分公司、何小军民间借贷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公司的煤炭账款71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资兴市地方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旺兴分公司、何小军在银行的存款714070元,或者扣划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张治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显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