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佳乐、肖雪兰与被执行人肖劲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佳乐,肖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肖佳乐,女,200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灰山港镇肖家塅村。法定代理人肖雪兰,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灰山港镇肖塅村。被执行人肖劲华,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灰山港镇肖家塅村。申请执行人肖佳乐与被执行人肖劲华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一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肖劲华应共向申请人支付抚养费51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6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肖劲华于2016年3月10支付抚养费14000元,余下抚养费37000元,于每年1月10日支付当年的抚养费6000元至全部支付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肖雪兰与被执行人肖劲华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代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