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8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都阳阳与柳雪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阳阳,柳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53号申请执行人都阳阳。被执行人柳雪良。本院在执行都阳阳申请执行柳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0000元,均未执行。被执行人柳雪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金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