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都阳阳与柳雪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阳阳,柳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53号申请执行人都阳阳。被执行人柳雪良。本院在执行都阳阳申请执行柳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0000元,均未执行。被执行人柳雪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金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