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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悦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悦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王悦娇,女,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2928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王悦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悦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悦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悦娇购买的,吉林省华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项目名称:华航.怡景康城,第号房,丘地号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二、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