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余建献与裴金龙债权通用裁定模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献,裴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570号申请执行人余建献,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裴金龙,男,1982年4月2日出生。余建献与裴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4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余建献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裴金龙给付货款等共计11427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裴金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秦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余建献申请执行的11427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4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井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