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高心爱、太原市中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心爱,太原市中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心爱,太原市万柏林区运泽酒类经销部销售员。委托代理人蒋丽芹,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中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宝曾,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春根,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栗青,太原市中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高心爱、上诉人太原市中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民初字第02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太原市中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以不再上诉为由,于2015年2月24日当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原市中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原市中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太原市中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根审 判 员 米青山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