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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行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宁梦利、赵秋华与乐亭县水务局管辖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梦利,赵秋华,乐亭县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北行初字第335号原告宁梦利。原告赵秋华。被告乐亭县水务局,住所地:乐亭镇腾飞街西端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高应宽,职务:局长。原告宁梦利、原告赵秋华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乐亭县水务局对乐亭县护城河拓宽、修建行为违法,侵犯了二原告房屋使用权及居住权;要求被告另行为二原告择基另建房屋;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房屋拆迁另建的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乐亭县水务局住所地为乐亭县乐亭镇腾飞街西端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办公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乐亭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乐亭县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文茜代理审判员  姚芳嫄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