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行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福州源森经贸有限公司与汪秀国申请海事强制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源森经贸有限公司,汪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行保5号请求人:福州源森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闵安村打石坑69号办公大楼5层。法定代表人:张学霖,总经理。被请求人:汪秀国。请求人福州源森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令申请,称其于2016年1月10日委托“源森9”轮运输6650吨水泥,从江苏镇江至福建福州。次日,“源森9”轮在江苏如皋水域与被请求人所属“皖和谐988”轮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请求人福州源森经贸有限公司要求卸货,遭到被请求人汪秀国阻扰,致使船载水泥一直未能卸载。因货物长期装载于船舶存在危险,也会使损失扩大,故请求法院强制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阻扰“源森9”轮卸货的妨碍和侵害行为。请求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和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福州源森经贸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二、责令被请求人汪秀国立即停止阻扰“源森9”轮卸货的妨碍和侵害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朝清代理审判员 邓 毅代理审判员 冯兴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一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