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丙华与新合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丙华,林口县青山镇新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孙丙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口县青山镇新合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库,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2)林刁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口县青山镇新合村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2)林刁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张守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