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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朱尤德、李桂香等与朱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尤德,李桂香,朱瑞华,朱瑞奇,顾冬玉,朱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朱尤德,男,1935年6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桂香,女,1940年4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瑞华,女,1992年6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瑞奇,女,1996年3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顾冬玉,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奇,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朱尤德、李桂香、朱瑞华、朱瑞奇、顾冬玉与被执行人朱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611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朱尤德、李桂香、朱瑞华、朱瑞奇、顾冬玉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朱奇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朱尤德、李桂香、朱瑞华、朱瑞奇、顾冬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11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尤德、李桂香、朱瑞华、朱瑞奇、顾冬玉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奇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