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5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齐某与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541-2号申请执行人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你处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