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欧阳守信与黎晓谋、欧阳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守信,黎晓谋,欧阳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399-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守信,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黎晓谋,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欧阳小红,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益法民一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晓谋、欧阳小红的银行存款68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提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伏 颖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