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民辖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界首市世纪大同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铸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界首市世纪大同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铸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军,魏东风,郭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辖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园景天下枫丹山庄8-1001,组织机构代码77907583-0。法定代表人魏东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界首市世纪大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东路501号,组织机构代码08368742-5。法定代表人杨素,总经理。原审被告安徽铸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井冈路10号铸造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8814690-4。法定代表人郭德华,总经理。原审被告杨建军。原审被告魏东风。原审被告郭德华。上诉人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玉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