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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4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王某申请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樵民初字第0011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自动履行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樵民初字第00111号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樵民初字第0011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利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