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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赵晓冬、房晓磊与江苏洛德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冬,房晓磊,江苏洛德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512号原告赵晓冬,居民。原告房晓磊,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昌洋,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苏洛德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海龙路27号海龙大厦401-1室。法定代表��张月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慧林,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职教园区景观大道(盐城交通技师学院内)。法定代表人屠兆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晓冬、房晓磊诉被告江苏洛德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德邦策划公司)、被告盐城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南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盐城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再我院辖区,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晓冬、房晓磊与��告城南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城南房地产公司将位于盐都区新都街道办事处南港村*组香苑西园*幢地下*号车库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原告赵晓冬、房晓磊,被告洛德邦策划公司是城南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销机构。本案的合同主体是原告与被告城南房地产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六年三��二十日书记员  瞿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