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白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25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8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某某、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2016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某某自愿于2016年6月15日之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7500元,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偿还申请人7500元,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偿还7500元,于2017年3月15日之前偿还6100元。利息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29元由被执行人白某某自愿负担。同日,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执2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文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