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梁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梁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张某外出,去向不详,本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同居,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现被告早己失去联系。原告曾于2015年3月3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果,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并己失去联系。原告曾于2015年3月3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果,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结婚证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被告外出,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查证,故本案对此不予理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600��,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朱 云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人民陪审员 殷向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