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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程宪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刘帅,何邦钦,王春来,刘利文,刁秀英,黄长妹,黄友生,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程宪贸易有限公司,陈菊花,陈日华,陈礼梅,陈佳余,陈雪荣,陈锋,陈翔,黄雁岚,周罗灿,陈雪梅,杨静,李晓强,陈国平,张珍珍,陈敏,陈国强,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5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刘帅,男,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何邦钦,男,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王春来,男,1983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刘利文,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刁秀英,女,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黄长妹,女,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黄友生,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程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陈菊花,女,1963年6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陈日华,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陈礼梅,女,1986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陈佳余,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陈雪荣,女,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陈锋,男,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陈翔,男,1990年3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黄雁岚,女,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周罗灿,男,1984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陈雪梅,女,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杨静,女,1970年5月21日生,侗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李晓强,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陈国平,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张珍珍,女,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陈敏,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陈国强,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杨辉,女,1978年6月6日生,侗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被告刘帅、张珍珍、陈国平、何邦钦、王春来、刘利文、刁秀英、周罗灿、陈雪梅、黄长妹、黄友生、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花、陈日华、陈礼梅、陈佳余、陈雪荣、陈锋、陈翔、黄雁岚、上海程宪贸易有限公司、杨静、李晓强、陈敏、陈国强、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帅、张珍珍、陈国平、何邦钦、王春来、刘利文、刁秀英、周罗灿、陈雪梅、黄长妹、黄友生、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花、陈日华、陈礼梅、陈佳余、陈雪荣、陈锋、陈翔、黄雁岚、上海程宪贸易有限公司、杨静、李晓强、陈敏、陈国强、杨辉支付人民币2,999,749.27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被执行人陈礼梅、陈佳余名下位于松江区环城路XXX号XXX-XXX层的抵押房产已签订长租约,被执行人陈翔名下位于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陈雪梅位于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杨静位于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陈国强位于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抵押房产,所在大楼的多数房屋因涉案空置,难以找到买家,本院认为上述房产难以处置变现,故本次均不启动拍卖流程;被执行人陈雪荣位于松江区乐都路XXX号XXX层F座、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抵押房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无处置权。查明的被执行人陈国平名下位于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陈敏名下位于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杨辉名下位于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抵押房产、被执行人黄长妹名下位于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被执行人陈菊花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产,被执行人陈菊花与案外人共某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房产,被执行人陈日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产,均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且办理了大额抵押,无处置之必要及可能;经查,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因相应公司均已停业且无可供执行的资产,对股权实际价值无法评估,无处置必要及可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状况。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爱忠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