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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兴友与潜江市昌明汽车租赁中心、陈思伟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友,潜江市昌明汽车租赁中心,陈思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866号原告王兴友,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晓晖,潜江市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潜江市昌明汽车租赁中心。经营场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园林南路1号。经营者刘昌明,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昌明汽车租赁中心经营者。被告陈思伟,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友诉被告潜江市昌明汽车租赁中心、陈思伟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友于2015年3月2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友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5元,由原告王兴友负担。审 判 长  杨 红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