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秦博与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博,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商丘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孟艳丽,张春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2537号原告秦博,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瑞英,董事长。被告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刘金兰,董事长。被告商丘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春才,董事长。被告孟艳丽,女,汉族。被告张春海,男,汉族。原告秦博诉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商丘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孟艳丽、张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秦博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向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商丘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春海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博撤回对被告孟艳丽的起诉。原告秦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商丘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春海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博诉称: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期限为30天,月息15‰。逾期违约金按欠款总额的日2‰计算。被告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商丘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孟艳丽、张春海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任何本金。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1、判令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秦博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按欠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二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依法判决被告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商丘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孟艳丽、张春海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商丘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春海未进行答辩,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原告诉请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原告的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秦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证据,借款合同一份,证明2014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期限为30天,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千分之十五,逾期利息为日千分之二。同时该合同被告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商丘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该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第二组证据,借款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借原告2000000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证明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的股东均签字认定。第四组证据,银行转帐交易凭证两份,证明在2014年5月21日原告通过李路军的帐户分两次向被告汇款2000000元。第五组证据,2015年9月30日李路军证明一份,证实是原告通过李路军的帐户向被告付款2000000元的事实。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商丘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春海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庭审,本院确认原告秦博提交的证据能证明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21日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期限为30天,月息15‰。逾期违约金按欠款总额的日2‰计算。2014年5月21日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并出具借款借据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被告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商丘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春海对上述借款作保证。合同及借据签订后,原告方李路军与2014年5月21日两次通过网银转给孟艳丽20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以支持。本案的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秦博借款2000000元,在约定的期限内,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没有将借款本金还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数额过高。根据法律规定,利息及违约金应支持年利率24%。故原告秦博主张被告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违约金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博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年利率按24%计算标准计算(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商丘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春海对上述借款20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秦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李艳梅人民陪审员 时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