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燕、张韶华等与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朱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张韶华,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朱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女,1982年7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韶华,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法定代表人朱奇。被执行人朱奇。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陈燕、张韶华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朱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611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陈燕、张韶华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朱奇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陈燕、张韶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朱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11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燕、张韶华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朱奇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