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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三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曹杰锋与吴述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杰锋,吴述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三初字第460号原告曹杰锋。委托代理人王玲,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述尧。原告曹杰锋与被告吴述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笑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赛兰、彭志春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邓文超担任记录,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杰锋被告吴述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日15时20分许,吴述尧驾驶小型装载叉车沿永丰镇××大道由西往东方向逆向行驶,途经永丰镇××大道龙腾鑫都地段,与相对行驶由曹杰锋驾驶的湘K×××××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曹杰锋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派员现场勘查调查后,作出(2015)029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吴述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杰锋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吴述尧所驾驶的小型装载叉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原告曹杰锋伤后在双峰县中医医院、双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一万余元,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造成的损失4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明:一、2015年10月1日15时20分许,吴述尧驾驶小型装载叉车沿永丰镇××大道由西往东方向逆向行驶,途经永丰镇××大道龙腾鑫都地段,与相对行驶由曹杰锋驾驶的湘K×××××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曹杰锋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派员现场勘查调查后,作出(2015)029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吴述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杰锋不负事故责任。二、被告吴述尧所驾驶的小型装载叉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三、原告曹杰锋2015年10月1日受伤后,当天被送至双峰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转双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8天,共住院46天。临床诊断:1、左膝损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周围软组织挫伤。2、右手食指关节损伤。3、右手食指掌指关节桡侧副韧带损伤。出院医嘱:1、加强营养,适当口服活血止痛药物治疗。2、加强右膝和右食指关节功能锻炼。3、定期来院复查。4、不适随诊。原告的伤于2015年6月10日经娄底市永正司法鉴定所娄永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298号法医鉴定书鉴定为:1、被鉴定人曹杰锋的损伤不致残。2、鉴定后的后续治疗费用,预计开支在5000元以内。3、本次误工损失日为120日,护理期限为90天,营养期限为60天。四、原告曹杰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核算如下:1、原告主张医疗费10839.13(不含被告曹杰锋已支付的)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经审查原告曹杰锋所提交的医疗费用票据,对有正式医疗费用票据的医疗费用10839.13元,后续治疗费用5000元有法医建议,本院合计认定原告曹杰锋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15839.13元。2、原告主张护理费9991.23元。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原告曹杰锋伤后,共住院46天,其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可以比照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收入计算,其护理费计算为40520÷365×46=5106.63元。3、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曹杰锋共住院46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6×100=4600元。4、原告主张交通费80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就医和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根据原告治疗异地多日治疗伤情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其交通费500元。5、原告主张误工费8288.88元。原告曹杰锋伤后,法医建议误工期限为120天,原告曹杰锋系农村居民,其误工费用本院比照农、林、牧、渔人均年收入标准计算,故其误工费计算为25212÷365×120=8288.87元。6、原告主张营养费3000元。原告伤后法医建议营养期为60天,本院酌情认定其营养费为2000元。7、原告主张鉴定费1200元。原告提交正式票据作证,本院合计认定1200元。综上1-7项,认定原告曹杰锋合理经济损失为37534.63元。本院认为:被告吴述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曹杰锋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7534.63元应由被告吴述尧全部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曹杰锋的经济损失37534.63元(不含被告吴述尧已支付的医疗费),由被告吴述尧赔偿。二、驳回原告曹杰锋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赔偿款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的账号18×××35,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吴述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笑男人民陪审员  周赛兰人民陪审员  彭志春二○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邓文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