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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存叨申请执行韩海卫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存叨,韩海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陈存叨,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海卫,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海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海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海卫在银行的存款194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