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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62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万和平、张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和平,张银,万金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6**民初332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军旗,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付三岗,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万和平,男,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银,女,1951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万和平妻子。委托代理人万雪红,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万金全,男,1952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万和平、张银、万金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万和平已去世,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万和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万和平的起诉。审判长  张银峰审判员  张 博陪审员  任玲玲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