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洞执民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洞头县建筑工程公司、陈建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洞头县建筑工程公司,陈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洞执民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洞头县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陈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洞民初字第000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建生(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生(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建生(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建生(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新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