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生源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生源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郴州市生源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八一路。法定代表人吴红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生源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不详,现暂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谢萍瑛审 判 员 李义斌人民陪审员 邓细艾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井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