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邓芝均与杜泽军、潘煜、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正南分公司、达州市正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芝均,杜泽军,潘煜,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正南分公司,达州市正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884号原告:邓芝均,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2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定荣,达川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泽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8日,诠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伟,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煜,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川区南外新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721000004698。法定代表人:吴应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人:吴朝勇,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正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栗仪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系公司职工。被告:达州市正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721000029292。住所地:达川区店子梁街**号。法定代表人:栗仪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仕体、系公司职工。原告邓芝均与被告杜泽军、潘煜、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正南分公司、达州市正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富清审 判 员 魏文锋人民陪审员 潘传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