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河林与秦小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河林,秦小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宋河林,男,汉族,1957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秦小为,女,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宋河林申请执行秦小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商丘市商府公证处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商府证经字第68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河林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河林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商丘市商府公证处(2014)商府证经字第680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