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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河林与秦小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河林,秦小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宋河林,男,汉族,1957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秦小为,女,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宋河林申请执行秦小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商丘市商府公证处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商府证经字第68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河林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河林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商丘市商府公证处(2014)商府证经字第680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