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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华毅与王柳毅、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1,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某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初2号原告:张某,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王某1,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某2,总经理。第三人:汤某,女,汉族,1960年12月12日出生,住赤峰市。原告张某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17)内04民初2号案件,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邮寄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张蕴琪审 判 员 牟玉莲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斯 璐书 记 员 杨灏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