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15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10月2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学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甘HE69**号小轿车,沿312复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368km+700m处超车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及时拨打“120”“122”急救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被害人冯某某被救护车送往武威市凉州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9月20日死亡。此次事故经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冯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由陈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8.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主动报案未逃离现场,司法机关在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其系自首,对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胡全基人民陪审员 付开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新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