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执4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秀芳、王恺、王亚楠、苏秀茹、孙文革、陈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秀芳,王恺,王雅楠,苏秀茹,孙文革,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4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位于石嘴山是大武口区朝阳东街158号。法定代表人范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苏秀芳,女,1977年9月7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雅楠,女,1994年11月15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苏秀茹,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孙文革,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陈莉,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大武口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平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文革、陈莉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永康北路香榭星海湾****号房产予以查封。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二、将被执行人王雅楠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山水人家****号房产予以查封。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三、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