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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执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海英、陈志坚其他民事2015执349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许海英,陈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云法执字第4826号(2015)穗云法执字第3495号申请执行人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韦国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勇,广东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海英,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陈志坚,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原告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海英、陈志坚民间借贷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1338号、(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1337号,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925号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告许海英、陈志坚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对许海英、陈志坚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许海英、陈志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许海英、陈志坚的财产情况。经本院多项执行措施,已冻结封被执行人许海英、陈志坚名下分别持有的佛山市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1%的股权、8%的股权,现已移送评估拍卖,由于评估拍卖时间较长,本案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云法执字第4826号、(2015)穗云法执字第34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