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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艳霞与鹿邑县建峰商贸有限公司、常莲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霞,鹿邑县建峰商贸有限公司,常莲海,杨峰,张晓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民初73号原告陈艳霞。委托代理人秦少敏,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邑县建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莲海,该公司经理。被告常莲海(常连海)。被告杨峰(杨建峰)。被告张晓会(张晓慧)。本案审理原告陈艳霞诉鹿邑县建峰商贸有限公司、常莲海、杨峰、张晓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之间的往来账目没有经过清算,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艳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1.3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刘振华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