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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自行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自行车贸易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8行初52号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自行车贸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法定代表人余吉亮,董事长。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登明,主任。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自行车贸易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自行车贸易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家琴人民陪审员  刘成惠人民陪审员  蒲昌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露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