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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常旭。被执行人王海燕。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4357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海燕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