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佃彬、魏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佃彬,魏云华,胥东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735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顺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职务董事长。被告杜佃彬,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魏云华,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胥东方,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佃彬、魏云华、胥东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以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桢干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成金